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精神,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我区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外,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在当前形势下,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工作。在办事窗口(大厅)公告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性格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媒体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