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下发以来,台江区检察院主动调整工作思路,依法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通过落实 “四坚持四优化”工作机制,实现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自2016年12月以来,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46件254人,约占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的 88.48%,其中起诉233人,相对不起诉15人,附条件不起诉6人。适用简易程序136人,普通程序97人,达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目的和效果。

  一、坚持特殊保护原则,优化办案程序。

  一是完善制度实施框架。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具体实施意见,从“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两个方面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提出“从快”的同时依然要落实好未成年人办案的特殊要求,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平均审查起诉期限应控制在20日以内等意见。在总结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制度先行,多方联动,先后与区法院、公安、司法局等部门会签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行)》、《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结合未检办案特点,将认罪认罚与亲情会见、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具有未检特色办案制度有机融合,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台江经验”。二是优化案件办理模式。在侦检配合方面,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前置,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为案件符合适用条件的,即建议侦查机关适用并在一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在社会调查方面,将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提前至审查逮捕阶段,明确开展社会调查的方式、范围和内容,为后续诉讼的有序进行提供时间保证。在庭审程序方面,与区法院少年庭进行沟通,对符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积极适用简易程序。三是缩短案件办理周期。鉴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需要时间、不能盲目求快的特点,构建以简为主、兼具从快的机制,从简化文书制作、简化三种报告审核、简化庭审程序三个层面促进提升办案效率。坚持在讯问未成年嫌疑人的同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或法律援助律师到场的工作模式,对适合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由涉案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律师当场共同签署文书,缩短办案周期。四是实施精准量刑机制。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精准量刑建议,试点以来提出精准量刑建议185人,法院采纳率为 93.65 %。为确保更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通过定期梳理法院判决,对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量刑结果开展同步审查,对影响量刑的犯罪数额、法定酌定情节进行横向比较,持续积累精准量刑经验。

  二、坚持少年司法原则,优化从宽机制

  一是依法积极应用不诉决定。正确把握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刑事政策,无特殊理由,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一般都应当依法从宽,幅度可以比照成年人的予以宽缓。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能如实供述,适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酌情提出量刑从宽建议。对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据认罪时间段、主观恶性、节约司法资源程度制定“逐级折扣”的量刑减让规则。同时,将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帮教条件等情节与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挂钩,实行有所区别的政策,做到罪刑相适应。三是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程序从简的同时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被羁押人羁押期间的综合表现、主观因素、犯罪行为和后果以及证据收集固定、案件诉讼进展等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综合评估体系,并引入合适保证人制度,由有担保能力的司法社工提供担保,已对3名未成年人启用合适保证人机制。

  三、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优化权益保障

  一是强化被告诉讼权益保护。建立未成年人权利告知书制度,列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以及选择简易程序的法律后果,便于被告人在获知起诉罪名和理由后进行分析权衡。赋予未成年人程序启动权和变更权,允许其在各个程序阶段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请求,以及申请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二是保障被害人发表意见权。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将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相关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害人。积极开展检调对接工作,鼓励未成年嫌疑人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促成刑事和解,并就认罪协商处理情况听取被害人意见,及时修复社会关系。试点以来,未出现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引发上访、闹访的情况。三是确保法律援助律师有效参与。积极与区司法局就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召开联席会议,确保每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有指定辩护人。与法律援助中心协商专门安排熟悉认罪认罚程序的值班律师作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一并履行援助律师和值班律师职责,现场为犯罪嫌疑人答疑解惑、释明利害,动员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为程序的选择提供建议,避免律师参与流于形式。

  四、坚持教育挽救原则,优化帮教效果

  一方面,强化教育感化力度。对认罪认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教育、感化为主,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不弱化教育功能,凸显亲情感化、心理疏导、社工矫治、法庭教育的惩罚警示和教育矫治作用。在庭审阶段,强化“寓教于审”的庭审效果,由公诉人在肯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基础上,帮助被告人深刻剖析犯罪原因,提出增强法律意识、学习劳动技能、加强家庭沟通等意见建议,借助法庭庄严肃穆的环境,强化教育感化的效果。另一方面,强化社会帮教力度。将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纳入帮教范围,积极借助社会力量,探索开展不捕不诉训诫、法治帮教、心理测评和疏导、公益讲座等临界犯罪预防活动。同时,适时开设包含家庭沟通、亲子关系、情绪疏导等内容的亲子教育课程,推动强化父母监护责任,改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