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人:林静

  审核人:谢鍠

  自6月15日中宣部、公安部联合启动“全民反诈在行动”集中宣传月活动以来,台江法院高度重视、严密部署,积极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加强联动协作形成合力,持续营造全民反诈的浓厚氛围,筑牢防诈反诈防火墙。

  集中宣判2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

  7月14日,台江法院对2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柳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台江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通过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对电信网络诈骗“零容忍、严打击”的态度和决心,对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召开涉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联席会

  宣传月期间,台江法院联合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共同召开涉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联席会,与会单位分别汇报了今年以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工作情况,并就实践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和下一步工作思路进行充分协调和研讨,全力推动反诈工作迈上新台阶。

  2023年以来,台江法院已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近50件,涉案人数120余人。今后,台江法院将继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提高打击力度,凝聚反诈工作合力,不断创新拓展普法形式,让反诈知识走进千家万户,真正形成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工作格局。

  反诈识诈,以案学法

  1.披上“兼职”外衣的陷阱

  2022年7月,被告人冉某在兼职微信群内添加了一微信好友,并在明知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流水走账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等提供给对方。经查,涉案款项共计75万余元,冉某共获利5000元。

  被告人冉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关联法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虚假身份、虚设平台做诱饵

  202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夏某某等人组建诈骗团伙,对境外人员实施网络诈骗。该团伙组织业务员以“分析师助理”等虚假身份与客户接触,引诱客户投入资金、发展下线。待虚假资金盘内的资金达到团伙预期时,便通过关闭后台等方式“清盘”,实现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经查,该团伙涉案期间共骗取款项7万余元。

  三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虚设的网络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关联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