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增加案件受理渠道。坚持全面施策,畅通线索来源渠道。向每一个在押人员发放《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法律援助的有关条款,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依申请审查数。2018年以来共依申请受理82件82人,同比去年增加了61.22%。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从侦监、公诉科、未检科等部门受理的案件中筛选案情简单、有可能检调对接、初犯偶犯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并适时开展联合“会诊”,实时掌握立功、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等捕后人身危险性变化的11种情形,提高依职权办案比重。2018以来,共依职权立案审查32件32人,同比去年增加42.86%。
二是增加意见听取程序。对所有案件均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意见、批捕科意见,并写入审查报告,充实审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已查清,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主动与辩护人、申请人沟通,阐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证据情况,从保障在押犯合法权益的角度增加认罪认罚认同感,获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2018年,共变更强制措施51件51人,同比2017年增长188.33%。
三是增加类案总结。根据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将羁押必要性案件分为批捕时无取保条件、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情节轻微捕后和解等几大类,分别制定审查标准。如批捕时无取保条件类型的案件,着重审查捕后是否有合适保证人,是否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情节轻微捕后和解类型的案件,着重审查捕后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是否自愿等。
四缩减申请耗时。对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律师,通过见面、电话、流程图发放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书模板、办案期限、程序、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所需材料等。
五是缩减审查程序。主动与办案单位(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加快调查核实进度。
六是缩减办案时间。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的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结果。
2018以来,共受理114件114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已审结113件113人,平均办案期限5天,其中80.7%的案件在5天内即审结,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