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上午,台江法院利用“智慧庭审”平台进行网上开庭审理三个小额借贷纠纷案件。
本次开庭审理的三个案件,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1、 2018年3月13日,杨某与兴某某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杨某某以资金管理的方式委托兴某某公司管理资金100000元,兴某某公司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返还全部本金,并支付投资固定回报,每月固定回报4000元。赵某某、林某为兴某某公司向杨某某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兴某某公司仅还款4000元,且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未返还全部本金,故杨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兴某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2、2018年5月25日,许某某以经营爱某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贺某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贺某将借款交付至许某某指定的爱某某公司的账户中。2019年1月2日,许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019年2月15日,贺某与许某某进行对账,许某某出具了《借条》,约定许某某应于2019年9月25日前还清所有本息。因许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剩余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故贺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许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
3、2017年12月7日,正某公司与林某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回租合同》,约定正某公司以支付车辆总价款购买林某某自有车辆,再由正某公司将车辆出租给林某某使用,林某某依约向正印公司支付租金。合同对租期、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林某某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正某公司,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林某某将租赁车辆抵押给正印公司以保证其债务的履行。因林某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正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6746.50元及相应滞纳金,以及确认正某公司对讼争车辆享有抵押权。
由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不方便出门,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经办法官与当事人沟通之后,决定采用“智慧庭审”系统进行网上开庭。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三个案件均审理完成,法官将择日进行宣判。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参与到庭审当中,给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在疫情防控期间,台江法院将利用“智慧庭审”等网络平台,让当事人足不出户也可以参与庭审,全力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做到疫情防控、审判工作“两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