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充分关注被害人合理诉讼请求,核实是否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协议或者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作为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无能力满足被害人索赔要求的,不影响从宽适用,但要与刑事和解有所区分。

  二是充分保障被害人发表意见权。将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相关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害人。2019年以来,主动听取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意见220件。

  三是注重修复社会关系。对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事先征询被害人意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和心理疏导工作,消除其疑虑,争取其支持,并记录在案。截至目前,未出现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引发上访、闹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