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雷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探探”、微信添加被害人黄某某为好友,并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后,虚构购车、投资的加油站需要缴纳罚款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362542.65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2、2018年8月1日晚,被告人雷某某通过社交软件微信添加了租住在福州市台江区的被害人詹某某,并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詹某某的信任后,虚构其母亲住院动手术、投资的加油站退股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詹某某152178.23元。
3、2018年8月份,被告人雷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添加被害人林某某为好友,后于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雷某某也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后,虚构投资加油站、购房购车需要还贷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73251元。
4、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雷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添加被害人潘某某为好友,并同样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后,虚构投资加油站、投资的滴滴公司需要购车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31018元。
5、2019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雷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并同样以谈恋爱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虚构投资加油站、购房需要还贷等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200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起诉和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作案五次,金额达62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认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审理当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