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规范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文书制作,加强补查提纲说理,写明补查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侦方向、补证目的及意义,对复杂、争议问题应写明补查渠道、补查线索和补查方法,确保所提意见的全面性、精准性。

  二是建立补查质量定期通报机制。对于逮捕、一退、二退的案件加强补充侦查有效性的把关,每月定期对公安机关补查质量予以通报。对于个别补查超期的案件,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是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快速审查机制。严格控制使用退回补充侦查措施,认罪认罚案件原则不退补,确需退补的,需提交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层层审批,一退重报后需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