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真某某,本院根据你案发后的表现,结合你在交警部门交规培训和协助交通执勤的情况,对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近日,在台江区检察院审核交警队以及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共同出具的《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参加社会服务考察表》后,办案检察官对真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下发了不起诉决定书。真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通过10多天的交通法规再培训和协助交通执勤,我已经深刻体会到醉酒驾驶的危害以及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意义和重要性”。
今年6月29日晚,真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5mg/100mL。案件移送台江区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真某某无违法前科或行政劣迹,系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符合该院制定的《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轻刑案件诉前考察办法(试行)》规定的诉前考察范围,决定对其开展为期30日的诉前考察,考察期内被考察人需提供社会服务满60小时,若考察合格,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考察期内,真某某参加了交通法规知识培训班,还和交警一起当起了交通协管员。考察期满,交警部门将其表现情况向台江区检察院出具了书面证明,该院审核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提高危险驾驶等轻刑案件办案质量,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涉案人员,今年该院及时制定《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轻刑案件诉前考察办法(试行)》,对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诈骗、交通肇事等轻刑案件,涉罪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无其他加重情节,但确有认罪、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要求其提供一定时长的无偿社会服务,根据考察期间的表现,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