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一起长达两年多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终于以调解方式结束患者和医疗单位的矛盾。
2014年8月7日,原告黄某以“左视礼物模糊伴黑影遮挡20天”为主诉到被告某医院就诊,入院时左眼视力为0.5(裸)+0.75DS-1.75DC*92°。入院诊断:1.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2.左眼玻璃体混浊,3.屈光不正,4.焦虑症。入院后于2014年8月14日原告在局麻下行“左眼复杂性视网膜脱离修复术”。术后原告休养期间屡感不适,2014年9月视力急剧下降,视物不清。于2014年9月16日至被告处复查,经诊断为: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术后复发)。2014年9月23日于被告处在局麻下行“左眼后入路玻璃体切割术+视网膜脱离复位术+视网膜激光凝固术+前方成形术+结膜囊成形术。”2014年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术后复发),2. 2.左眼玻璃体混浊,3.屈光不正,4.焦虑症,5.缺铁性贫血。二次手术后,原告左眼失明。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直接导致患者左眼失明的后果,对原告的生活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61237.11元。
被告则认为,原告病情诊断明确,诊疗过程符合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且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所诉现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月23日,台江法院民一庭经办法官在福州市医患调解中心暨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医患纠纷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巡回法庭共配备6名特邀调解员和3名法律顾问,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也在巡回法庭派驻6名医疗专家,医疗专家与法院法官相互配合,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结合案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庭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48000元后,双方握手言和,解决了长达数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