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涉及三代人、数十年的案件获得改判,案外人邹某在台江区检察院法定程序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继承权。
上个世纪50年代,郑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建造了一座房子并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该房产系郑某与其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郑某于1974年去世,其妻子于2005年去世。郑某与其妻子去世前未留下遗嘱。2013年,郑某的长子、二子与三个女儿提出要求与郑某的三子、四子继承郑某与其妻子的遗产。郑某的三子与四子长期霸占该房产不予分割。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五人遂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分割该房产,继承人共七人,每人分得七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案外人邹某得知该情况,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申请。走投无路的邹某向台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据邹某称,其母亲系郑某的长女,于上个世纪60年代去世。既然是分割其外祖父母的遗产,她也应当有继承份额。
台江区检察院开展充分的调查,多次走访几个子女的不同档案馆,去户籍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该院通过在户籍部门查阅几十年前的户籍资料、人事档案,发现郑某50年代的户籍底册中有列明其长女的名字,而在60年代的户籍底册中未列出。且在郑某其他子女的人事档案中,也有其长姐的名字。因此,可以认定邹某的母亲为郑某的长女,邹某对郑某的财产也享有继承权,应当参与分配继承财产。据此,台江区检察院认为原审民事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未通知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向福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福州市检察院已就该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福州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台江法院充分采纳抗诉意见,认定邹某有代为继承权,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邹某继承十一分之一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