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2日19时许,邢某某与陈某某相约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红运火锅店吃饭。期间,邢某某以借打手机为由,取得陈某某的苹果6PLUS(16G)型手机一部后,趁陈某某不备拿着手机佯作边打电话边往外走,伺机逃离现场。得手后,邢某某将所盗手机销赃他人,得款人民币1600元。
2015年12月29日19时许,邢某某与李某某相约到福州市鼓楼区信和广场胡椒先生牛排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邢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取得李某某的苹果6SPLUS(64G)型手机一部后,趁李某某不备伺机逃离现场。得手后邢某某将所盗手机销赃他人,得款人民币2500元。
当晚,邢某某又与徐某某相约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盛港海鲜吧吃饭。期间,邢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苹果6SPLUS(64G)型手机一部后,趁徐某某不备伺机逃离现场。得手后,被告人邢某某将所盗手机销赃他人,得款人民币2500元。时隔仅两天,邢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取得吴某某的苹果6PLUS(16G)型手机一部,得手后,邢某某将所盗手机销赃他人,得款人民币1900元。
2015年12月31日17时许,邢某某在丽景大酒店门口等待鲍某某欲再次作案时,被吴某某的朋友杨某某等人抓获并报警。
据邢某某称,其到鼓楼区长冠城附近的飞碟酒吧,在酒吧大厅外的走道,看见一个酒吧的女工作人员站在角落,于是就过搭讪,并互留了联系方式,告诉她以后如果需要订包厢消费的话联系她。第二天18时许,邢某某就给该名女子打电话叫她帮我订包厢,并叫其一起出来吃个饭,说吃完饭后可以一起进去酒吧玩,以此创造盗窃手机机会。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邢某某提起公诉。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