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区检察院以区法院对杨某华与小秀等人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继承人及继承财产范围错误为由,依法提请福州市院抗诉。

  据检方介绍,申请人杨某华与被申请人小秀、小银兄妹三人系杨某灼和郑某亲生,被申请人刘某原系杨氏夫妇养子。2010年12月,已故杨氏夫妇共有的福州市台江区苍霞合春巷31号房屋失火,后经灾民安置,调换到台江区红星苑一期6座某单元。法院认为灾后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在杨某灼名下,属杨氏夫妇遗产,因二人未留有遗嘱,遂判决由四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各得1/4份额。

  台江区检察院积极展开调查,查明被申请人刘某已于杨氏夫妇死亡前将户口迁出,且未对老人进行赡养,不应认定其为法定继承人;原合春巷31号中无产权部分系申请人杨某华搭建,且该房产已因火灾灭失,简单将安置后的房产进行继承分割属认定继承财产范围错误,遂依法提请福州市院抗诉。

  日前,经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台江法院充分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台江区红星苑一期6座某单元房由杨某华继承取得1/2份额,由小秀、小银各继承取得1/4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