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台江区检察院立即启动了由社区检察官办公室专人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步入日常化、规范化轨道,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截至2016年7月,该院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共17件,经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6件,占总数的35.3%,其中已被采纳的5件(还有1件未判决)。
注重制度建设 建立常态化审查机制。
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操作蓝本的基础上,台江区检察院社区检察官办公室根据本院实际,制定了《台江区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常态化审查机制。该实施细则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方式、标准、期限、流程及评估指标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向申请人、办案部门、羁押场所等多渠道了解在押人员的情况及案情,从而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建立协调机制 拓宽案件来源
台江区检察院主动与台江区公安分局、台江区人民法院联系,建立联席制度,拓展案件信息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向办案部门了解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从而发现案件线索。
如该院在对台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一案,该人在逮捕后,家属积极代为偿还所欠信用卡款项,且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该院遂依法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羁押措施的检察建议,2016年6月8日,台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释放被告人袁某,并作出缓刑的判决。
明确审查内容 规范审查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该院所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流程均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上操作。同时,该院在审查过程中听取办案部门的意见,认真查清在押人员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是残疾人,其近亲属是否积极协助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之达成和解协议,案情是否查清,是否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不再羁押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或存在再犯罪的可能,并结合是否是初犯、偶犯、过失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等,对在押人员进行全方位审查,排除可能性危险性后,方依法变更逮捕为其他强制措施。
例如,该院在审查被告人陈某华、陈某生、林某煜非法拘禁一案中,办案人员发现三名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也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谅解,在听取了办案部门的意见后,检方认为被告人陈某华等三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十八条规定的情节,遂发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随后,法院采纳该院的建议并依法对三人作出缓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