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法院在审理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王某甲、王某乙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收到由两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提交的加盖公司印章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内容为该二人系公司职工,因交通事故住院至今无上班只发病假工资1700元每月。但经法官核查,该公司员工王某甲、王某乙每月均领取全额工资,两人的工资收入并未因本案事故受到影响。

  为此,台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针对该现象向二人所属的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公司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管理的制度规范,从源头上杜绝开具虚假收入证明、虚假误工证明的行为,并对弄虚作假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司法建议书》后,及时向台江法院进行了反馈,表示诚恳接受法院建议,全面规范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避免类似的发生。并且约谈两位当事人,对其的弄虚作假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责令其做出书面检讨。

  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对二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