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吴某甲及同案犯吴某丙、吴某乙四人在广州预谋,欲前往福建福州等地实施盗窃;后吴某丙以一天600元人民币的报酬雇来司机章某某,由其负责接送及转移赃物,寄回广东。

  2014年07月30日12时许,吴某甲及吴某乙在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8090广场二楼“**服装店”内,由吴某甲以假装购买衣服为由将店员引开,吴某乙则慢慢靠近收银台趁店员不注意之际,将放在收银台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盗走,后该手机由吴某丙保管。几个同案犯就用类似的手法先后盗走不同商店里店员的手机9部。

  章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宝龙城市广场,准备将吴某甲、陈某某及吴某乙、吴某丙等四人盗窃来的手机八部及IPAD平板电脑一部通过顺丰快递寄往“广州市白云区**医院”时,被民警截获,经鉴定上述八部手机及一部IPAD平板电脑价值共计30485元人民币。

  台江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章某某提起公诉。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4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吴某甲有期徒刑,1年4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吴某乙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吴某丙有期徒刑,1年10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