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区检察院社区检察官办公室对区法院2016年生效判决的缓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一名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缓刑,并交付给某区司法局执行,距离生效时间已满10日,某区司法局仍未回执是否对该人接收。
发现情况后,该院社区检察官办公室立即联系法院了解交付情况,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初已经将审前调查评估委托书通过邮寄的方式交付给某区司法局,但截至今日,某区司法局尚未作出该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建议。囿于案件的审限,台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将该人相关法律文书交付给某区司法局,但该司法局以该人在辖区常住时间不满六个月为由拒收。
了解情况后,该院立即联系了某区司法局,认为该司法局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十个工作日,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调查时限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建议该司法局在收到法院的审前调查评估委托书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作出评估报告。同时与区司法局协调,考虑该罪犯在该区有工作且有暂住证,虽然在该区居住的时间未达到六个月,但如果区司法局拒绝监管此人,就需要重新将该人交付户籍地评估,导致在交付期间漏管,故建议区司法局将此人纳入监管范畴。
同时台江检察院也建议区法院今后在对被告人做审前调查评估时,需要核查清楚该当事人的暂住地,不能仅仅依照被告人的供述来认定,需要一定的书证,如暂住证、租赁合同或者产权证等书证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