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叶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福光南路建设银行门口守候,随后二人驾驶小车尾随从建行里出来的俞某某,到福州市台江区福光南路与鳌兴路交叉口靠近阳光城凡尔赛宫小区路边时,由阮某某开车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俞某某撞倒,然后由叶某某下车将俞某某掉落在地上的现金34700元人民币和黑色塑料袋抢走后开车逃离现场。俞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俞某某报案后,公安将两位犯罪嫌疑人抓获。台江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他们提起公诉,台江法院判决阮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叶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