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马某某三人在福州市台江区某大排档喝酒时,因隔壁桌的鲍某某说了句:“宁德霞浦人不会喝酒”后,三人便要和对方拼酒,遭到拒绝后,林某甲便打电话纠集吴某某等人前来,随后被林某甲伙同林某丙、马某某、吴某某将鲍某某、郑某某打伤。经鉴定鲍某某、郑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本案由群众报案,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在场的林某丙、马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林某甲于2015年8月23日14时被传唤至派出所。2015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台江区宝龙IN88酒吧上班时被抓获。而后四名被告人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鲍某某、郑某某合计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二人的谅解。

  该案经台江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他们提起公诉,台江法院判决他们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