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柯星宇)
相信家不在福州却在福州工作的人都有过租住房子的经历。那么,你是否有碰到过付了押金却联系不到房客的情况呢?日前,一位家住大利嘉城汇福花园的房东李某就遇到这么一件事而报警求助。
接警的是新港派出所民警。在得知了基本情况后,民警赶到现场见到了报警人李某(福州人,32岁,女),“警察同志,我从2个星期前就一直联系我的房客了,但是电话一直提示关机,房租也已经拖欠2个星期了,房客会不会发生了什么事了,万一在我房子里出了什么事,我担不起责任,你能不能帮我打开门看看里面是怎么回事?”当民警询问到房客信息后,李某表示两个多月以前,有人来租房子,李某看到是一个人,比较简单,就没有犹豫把房子以每月1200元的租金租给了房客苏某(男,福安人,27岁),租赁双方通过中介方认识,当时房子是采用押一付一的方式签了租住合同。两个月后也就是2015年9月1日,李某第一次打了电话给苏某,想要提醒房客苏某房租时间到了的事,没想到打过去竟是传来已关机的语音提示音。“当时,我也没太在意,以为对方是手机没电了,就打算过几天再打,大概过了4、5天,我又打过去,情况还是一样,这时,我就觉得情况有点不太对劲,后面的十来天,我几乎每天都有打,直到今天,实在没办法了,只能报警求助。
民警询问房东是否是房子户主,有无房产证时,李某支支吾吾,说房子是其弟弟的,自己没有产权证,民警进一步提及报备问题时,李某说到房子没有做过房屋出租登记报备手续。民警当即表示:第一,房子既然租给人家,苏某便拥有暂时的房屋使用权,这期间,公安机关是无权也不懂怎么开锁破门的,需要有开锁工匠的协助,而且,万一苏某不在家,回来发现东西丢了,这谁都担不了责任;第二,李某没有在出租时,向公安机关做过房屋租赁报备工作,现在出了事情却知道找警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对李某处以5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第三,李某没有做过报备,也没有产权证,其弟弟人在省外,因此租赁合同中的甲方李某与其房屋间为非户主的关系,即便是苏某不交房租,到法院等部门也是很难受理成功的。随后,为了验明李某和苏某身份,民警口头传唤李某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询问。
经查,房屋使用权确归李某其弟李某财(福州人,30岁,男)所有,在缴交完罚款后,民警为其帮忙查询房客苏某的身份情况。一查下才知道,原来苏某手机丢了,因此不记得房东电话,最近公司又派他去省外出差,苏某想等回来后再找房东,因此李某联系苏某电话才一直打不通。知道事实后,李某也联系到了苏某,并向民警致谢后离去。
民警提示公民在租房给别人的时候,一定要弄清对方身份情况,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做好报备工作,最好不要越权代替他人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