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琴 陈婷如)“谢谢你们为了我和孩子,百忙之中亲自跑一趟医院。”被告人林某如是说。近日,台江检察院社区检察官办公室成功针对台江法院拟做出暂于监外执行决定的自诉案件被告人林某是否处于哺乳期的鉴别过程进行依法监督。

  被告人林某犯侵占罪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称自己于2015年5月10日在福州市和睦佳医院分娩,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告知台江检察院这一情况,并决定于2015年7月22日在和睦佳医院对被告人是否处于哺乳期这一问题进行调查。该院社区检察官办公室高度重视,立即派员监督这一过程。2015年7月29日,法院依据调查结果做出暂于监外执行决定书,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暂于监外执行一年。目前,该案已交付辖区司法所监外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主要是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刑罚执行进行监督,但对于一些自诉案件,由于案情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案件数量也少,在实践中往往被忽略。2015年,台江检察院社区检察官办公室在做好对公诉案件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对台江区院自诉案件的监督。要求台江法院严格按照【2012】12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精神,将自诉案件(刑事)监外执行判决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检察院及矫正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并对拟做出暂于监外执行决定的案件进行疾病鉴定,通知检察院,台江检察院则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依法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这一过程。